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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资产负债率区别对待企业债发行

文章来源:发布者:发布时间:2013-01-05 10:37:41阅读:

 

发改委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强化企业债风险防范管理,将根据资产负债率的不同,区别对待企业债的发行。
通知明确,对资产负债率在65%-80%之间的发债企业,在审核工作中将对偿债风险实行“重点关注”;对资产负债率在80%-90%之间的发债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资产负债率超过90%,且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发改委将不予核准发债。对能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措施的“重点关注”类企业,将优先核准发债申请。
通知提出,将根据发债主体的信用等级,完善相应偿债的保障措施。诚投类企业主体评级在AA-以下的,应采取签订政府(或高信用企业)回购协议等保障措施或提供担保;完全竞争产业类企业主体评级在AA-以下的,应采取抵质押或第三方担保等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债担保行为,通知禁止发债企业互相担保或连环担保,对发债企业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在考察资产负债率指标时,按担保额一半计入本企业负债额。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债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通知要求,发行人首次发行债券的,主承销商应提供发行人辅导报告。再次申请发债的,主承销商应提供发行人在存续期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兑付本息情况的报告。此外,还将建立发债材料披露质量专家评议制度,拟邀请投资者代表定期对披露的发债材料质量进行评价。
有鉴于此,发改委专门对规范信用评级,防止评级虚高作出规定。发改委将组织机构投资者定期对评级机构进行评价,加强对评级机构企业债评级行为监督,对评级质量差、风险揭示严重缺失的评级机构实行禁入制度。
发改委有关人士称,2012年企业债发行规模超7000亿元已成定局,2013年企业债发行规模有望稳步扩大。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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