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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存在三大风险

文章来源: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03-06 08:53:00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在《清华金融评论》杂志上发表的题为《秉承包容与创新的理念,正确处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关系》的文章中指出,互联网金融存在三大风险。
  一是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现有法律规则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作出明确定位,互联网企业尤其是P2P(金融信息服务)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品设计和运作模式略有改变,就可能“越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触碰“底线”。
        二是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现在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会有大量投资者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里。如果没有外部监管,就存在资金被挪动甚至携款跑路的道德风险。
        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也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以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提供条件。还有一些互联网企业不注重内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水平较低,存在个人隐私泄露风险。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刘士余提出四点意见:一是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尊重市场,呵护创新。二是要因时制宜,因事制宜,不搞“一刀切”。三是要处理好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四是要严守“底线思维”,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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