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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与经营法律风险管理”论坛互动交流一

文章来源:发布者:发布时间:2011-06-28 10:59:50阅读:

 

“境外投资与经营法律风险管理”论坛
互动交流对话专辑之一
 
主持人 张利宾 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资深国际律师
 
 
对话嘉宾(从左至右):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利宾、亚洲开发银行(中国)法律总顾问彭小华、
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副总裁高传捷、中化集团法律部总经理於乐民、中国铝业法律部主任石宇权、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处长王蔷
 
张利宾:我有幸作为这次交流活动的主持人,我想先简短介绍一下参加交流的嘉宾。
王蔷女士,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处长。王蔷女士200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获法学硕士,2002年至今在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工作。欢迎王女士。
石宇权先生是中国铝业法律部主任,曾在海口市中级法院工作了14年。他也是海归,在英国读的法学院。在海口市历任书记员、审判员,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经验。后在中海油、中钢集团、中国工艺集团从事法务工作,现任中国铝业法律部主任,拥有丰富的海外投资经验。感谢他今天来参加。
於乐民先生是我经贸大学同学,他是1986年在经贸大学攻读法律硕士专业,毕业以后在中化集团从事法律工作,现任中化集团法律部总经理,欢迎於总。
我们有幸请到高传捷先生,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副总裁,曾在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政策研究室、贵州省分行外汇管理局贵州分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任职,现任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欢迎高总。
欢迎彭小华先生,彭小华先生是亚洲开发银行中国法律部总顾问。是北京大学国际政治系的法学学士,外交学院硕士研究生。从1990年9月至今,彭小华先生担任亚行国际局职员。彭律师的主要工作职责主要负责亚行在中国的贷款法律事务、法律框架,他为多国亚洲国家政府贷款提供法律服务,其中包括担任亚行1997年向泰国提供3亿美元金融危机紧急贷款的项目,同时他担任亚行早期向中国私人部门的贷款投资项目,他还支持了中国的多项立法工作,积极支持中国加入世贸的法律改革和调整,感谢彭小华先生参加会议。
张利宾:向各位嘉宾提一些问题,首先向王蔷女士提问。王女士我知道您对中国的商务立法有很多研究,在2009年武汉大学一个国际法会议上做过一个演讲,题目是“中国商务法制建设”。我想请教一下有关海外投资立法方面的问题。基于我个人的法律实践,对于海外投资立法的观察,目前我们的感觉是,中国的海外投资立法效力层级比较低,多为部门规章,执行起来各个部门之间的规章缺乏统一性和衔接,同时法律也相对滞后一些。不知道您对我的观点是否同意,请您谈谈您个人的看法。谢谢!
 
王蔷:非常感谢张律师的问题。张律师果然对中国境外投资法律有深刻研究的专家,他的问题可以说是一针见血,非常犀利,深刻的指出我国现在境外投资法律的困境。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实行“走出去”战略取得了一个惊人的成绩,但是与之相适应的,我国在对外合作方面的经济立法比起经济的发展处于相对滞后的情况。
首先从商务部的职能来讲,是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对外经济合作有三个方面,一方面就是今天主要讨论的境外投资,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此外还有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这三个方面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带动的。立法方面的情况也是比较相似的,就像张律师刚才提到的,法律层级相对都比较低。
近两年来,商务部也非常重视法制的建设,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也取得相对的进展。对外承包工程,在2008年出台了《对外工程管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配套的商务部也出台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对它进行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目前草案正在法制办的审议过程中,也是今年的立法计划,预计在今年年底或者明年应该可以出台。
相比较这两块的立法进展,境外投资的立法进展稍显缓慢。在2009年,商务部出台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商务部负责的对外投资项目的核准,还有一些管理有一个系统的规定。但是的确像张律师说的,效率层级是相对比较低的,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在我国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之中,发改委负责这个项目的可研和审批,商务部主要是核准,还有相应的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外汇方面的管理。各个部门都有他自己的部门规章相互配合形成了我国对外投资法律管理的体系,但是不可否认,它的问题就在于效率层级相对较低,尤其缺乏一个整体系统的规范。
商务部长期以来也致力于积极推动境外投资有更高层级的立法,我们也希望和相关部门一起,能够推动立法工作的进行。
 
张利宾:我想问您第二个问题,目前中国“走出去”的企业大部分都是大型国企,像中石化、中海油、中铝这样的大公司,也有许多民营企业在努力走向海外,中国政府对于民企和国企的海外投资是不是持一样的支持态度?商务部在审查民企的海外投资时,是否一视同仁?最近在利比亚这次危机当中,据报道国企受到损失相比民企少一些,民企更严重一些。对于这种情况,中国政府在保护实力相对较弱的民企在海外的投资有哪些措施?
 
王蔷:一方面涉及到我们在促进方面的一些做法,还有是在风险防范方面的规定。首先根据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并没有区分民企和国企,在整个核准和促进适用的规定和政策应该是一样的。而且对审批的层级划分主要依据是风险管理,即去的是不是危险国家,危险国家名单是由商务部和外交部共同制定,是否跨多国的利益,还有审批的金额上来区分审批的层级。对于国企和民企并没有其他的区分政策,主要还是从投资的风险和投资金额这个角度来考虑。
另外一方面,您说到关于风险的防控,这也是我们这次谈论的主题。从这次北非的动荡,还有利比亚的纠纷撤侨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也是商务部高度关注的,从国务院领导到商务部的领导,直到具体负责的司局多次召开会议来探讨后续资产保全这方面的问题。
如果说具体到利比亚来讲,涉及的对外工程承包比较多一些,更多的是大型国企,投资开设企业的情况是比较少的。
在风险防控方面,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每年都要发布《境外投资国别指南》,对每个投资的国家在外使领馆的帮助下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分析,包括面临的一些风险,法律制度、行业的优势,希望能够给企业一些指导。具体的工作之中,商务部也在根据情况的发展,会适时的发布一些投资或者赴境外务工、承包工程的风险。这两天看商务部的网站也会发现,商务部发布了谨慎前往对蒙古国务工和谨慎往哥伦比亚投资合作的公告。。
通过这次利比亚和北非动荡,商务部同时也在研究,怎么能够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风险防控体系来降低对外投资的风险。法律保障肯定是一方面,首要考虑的,另一方面还有相关的金融、保险、政府联动机制整个方面的,当然这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我们还在研究之中。
 
张利宾:感谢王女士的介绍!继中海油尝试收购优尼科之外,迪拜环球港务集团(DPW)试图投资美国港口的案例,直接导致了美国颁布《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美国会就外国投资美国的项目对美国的国家安全的影响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在这个法案中,“国家安全”没有被定义。这对于一直追求法律确定性的美国法而言的确是个例外。中国商务部部长最近访美也就此事跟美方进行交涉。请您就这个问题谈谈你个人的看法,就您了解的情况,美方在这个问题上会有所改善吗?
 
王蔷:这也是一个非常尖锐、非常引起大家关注的问题。对美投资案例屡遭挫折也是引起大家高度关注的。你刚才问的问题主要涉及到美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大家都知道美国在投资问题通常以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方面对中国施压,但美国若想阻止外国企业进入美国市场在其法律制度上还是有很大的空间。
美国的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始于1988年的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2007年美国对其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法案作出重大修订,出台了新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2007年的时候,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和美国商务部联合举办了中美法律交流,也将就这个问题作为一个议题请美方来讲授美国这个法案的具体内容。当时记得他们特别强调说,这个法案主要审查的是国家安全问题,不涉及到经济安全或者是其他方面的审查。您说的特别准确,国家安全是一个很大的概念,也很难定义,国际上也很少对这个概念进行任何合规性的挑战,在世贸争端解决案例中,对于安全例外进行挑战的案例也很少,当然世贸规则主要涉及的个是贸易项下的问题。
各个国家都认为国家安全对他们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可以看到美国在实际操作之中,并不是说像他自己宣扬的那样,只是以国家安全来考虑,肯定是会有一些其他的因素。包括前一阵华为公司跟(三叶)公司的交易受到安全审查,最后被迫夭折,也是这样一个实例。
从中国政府和商务部的角度来讲,一方面跟美方进行交涉,包括在外交部的指导下,外交手段、经济手段跟他双边进行交涉。另外一方面,还有中美投资协定的谈判将来看是不是可以给中国企业投入进入美国提供一些便利或者受到更加公正的待遇。刚才也听到张会长提到2012年搞一个企业公司治理国际标准的课题,我觉得这个也是非常有必要和非常及时的,怎么样重建中国企业的文化,特别是在境外投资中,跟目标国文化相融合,可能也是我们本身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张利宾:谢谢王女士!下面就一些海外投资的实务问题请教一下石总和於总。我们知道海外收购当中既有股权收购也有资产收购,从经验上来看,股权收购的情形似乎超过资产收购的情形。请问两位老总,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在确定收购方式时,一般考虑哪些因素?对于自然资源类投资项目,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优势、劣势如何?对于两种收购方式的风险如何处理?谢谢!
 
於乐民:我想大致有几个因素,一个最主要的肯定是税收的因素,买资产和买股权不太一样。第二个因素,买股权可能涉及change of control(控制权变更)的问题,这方面有优先购买权问题:在股权的买卖上,可能合作方有优先购买权,而买资产没有,或者买资产有(优先购买权),而买股权时没有。税可能是一个比较大的因素,通过税务的避让,买股权有一些避让。政府审批可能也是一个因素。
 
石宇权:要回答这个问题对我来讲心态比较矛盾,我本人有幸从04年至今,经历了中央企业发展比较关键的几个阶段,包括刚才提到的中海油并购优尼科的时候,我也是这个团队的成员之一。
对于股权收购还是资产收购,我认为外部条件是处在一个动态的变化之中。就我所听、所闻,包括我所经历的并购项目,原来中央企业的主导思想通常是以要求取得控股权为主。以此为前提,通常会从股权收购这个角度取得控制权,这条通道应该是最通畅的。但是这几年做的并购,整个市场已经产生了一个趋势,一旦中央企业去做大的并购,市场价格马上就要飙升。所以这给我们做并购的人提出一个课题,追求控制权是不是能够达到你真正利益的核心化、最大化。
最近几年我一直在几家央企从事资源方面的并购,从整个国际市场来看,目前世界上矿产资源这一块三个比较大的巨头淡水河谷、必合必拓、力拓,包括小一点的塔塔,这些在公司总体中占的比例都不会超过15%。这对央企做资源并购的时候可以借鉴。
刚才业界的前辈刘总也提到,他们做的案例是非常成功的,在做这方面投资的时候,既有股权投资,又有资产投资,这种组合性的投资会把整个风险有效地降低,而且通过这样的方式,有可能会收到一个意外的收获。所以股权投资还是资产投资,首先得想清楚公司的核心利益在哪,先考虑这个问题后再去确定收购方式。
 
张利宾:您曾在中海油工作过,今天也有中海油法律部的同事来参加会议。我注意到在一份公开的报道里面,傅成玉傅总曾经提到中海油在经历许多海外收购后,已经从资产收购转向股权收购,似乎把股权收购作为更高层次的海外发展战略。对这个问题您是怎么看的?
 
石宇权:我现在已经不是身在其中了,很难作出一个客观的评价,因为每一个企业有每一个企业自己发展的轨迹,傅总对于中海油的发展按照自身的规律定了这么一个方向,至少理论上应该是对的。
 
张利宾:中化集团在海外是不是也有类似的战略考虑,从资产收购转向股权收购?
 
於乐民:没有,我刚才理解你的问题,Asset deal 还是Share deal是一个纯粹法律技术方面的问题。在战略上讲都是买东西,我理解这只是一个技术问题。
 
张利宾:股权收购是否可以更好地进行控制?
 
於乐民:你说这个东西跟控制权有关系吗?好像没有太大关系吧,买股权可以控制也可以不控制。
 
张利宾:是不是股权收购的风险比资产收购更大一些。
 
於乐民:我觉得风险是一样的。
 
张利宾:请教石总一个问题,据麦肯锡的一份报告,过去20年里,中国67%的投资是不成功的,业内人士提到的失败案例包括贵公司2008年收购矿业巨头力拓18%股权的违约案。中铝从这次投资案例里吸取了哪些经验教训?有没有总结中国海外投资存在哪些问题?中国未来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应该如何应对和控制?
 
石宇权:对于这个问题,我很抱歉,我是去年3月份才调到中铝公司的,所以我无权对这个事进行评价。但是作为一个并购案例,确实有很多经验值得总结。至少中铝通过这个案例,清醒地认识到国际市场的风险不可低估,而且对于老牌跨国企业的研究还要再继续深入。对于一个竞争对手,包括你要并购锁定的目标,你要不对他的运行规律有一个透彻的了解,就像《孙子兵法》讲的知己知彼,只知道己不知道彼,这个仗很难打赢。所以这个事完了以后,我们对于目前世界上排在前五的矿业公司专门有一个团队进行深入地研究。我想通过这样的方式,可能在日后跟这样的对手再较量的时候,我们会少吃亏,甚至有可能在今后的竞争中能够逐渐缩小距离。
 
张利宾:关于力拓收购案我有一个技术上问题跟您请教一下,因为我是搞美国法律的,美国合同法里面有效率违约的概念,力拓在分手费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在市场价格高到一定程度时发生违约,这是因为违约得到的利益大于支付分手费的成本。这个是不是中铝在谈判的时候分手费定的过低?如果当时定高一些的话,会不会避免对方违约呢?
 
石宇权:事后我也看了不少报道,不少的业内人士,包括很多知名的国际律师也在一块儿聊这个话题。我个人认为,大家不能光从事后的结果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评判,因为在当时市场条件下,力拓之所以跟中铝集团合作,确实是他遇到危机,而且这个危机是全世界范围的,不光是跨国企业,对于我们国内企业也面对着同样的环境。所以在当时环境条件下定的防范措施具有它的合理性。当时那一笔1个多亿的违约金对于合同标的来讲至少我个人认为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像很多媒体所评论的,把违约金定得再高一点,定到10个亿左右,试想一下,这在当时的环境下是否现实?竞争对手可不可能接受这样的条件?
刚才刘总也讲到了,谈判是双方利益的一个博弈,你不能光想着你自己好,还要想着对方能不能接受这么一个条件,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商人之间最后达成的一定是利益的最终妥协。实际上,这个妥协的过程确实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很多东西没有人会先知先觉。
 
於乐民:我在对澳洲的法律知识有限,但是我知道对于分手费各国有各国的不同规定。比如像澳洲,不是自己能任意规定的,一般是收购价的1%,如果你的数量太多的话,法院可能会根据《反垄断法》认为是无效的。
至于买力拓,08年做的交易,全社会有共识,但是我觉得跟发改委这些官员聊,听他们讲的时候,大家还是感觉比较负面,而且发改委把它当作一个负面的教训,经常感觉是上当受骗。从企业来说,我也不太明白你买一个企业的小股权,你能够得到的只是分红,而分红是非常少的,占你盈利20-25%就非常不得了,你投190个亿什么时候才能回来?跟你买资源也挂不上。所以当初作出这个决策的人脑袋可能有点进水。
 
张利宾:下面想请教高总一个问题。我们知道建银投资目前建银投资以在国内投资为主,未来有没有在海外投资发展的计划?您能否谈一谈建银投资在国内的投资风险是怎样防控?您再比较一下中国海外投资和国内投资在风险防控上有何不同?我知道您是博士生导师,在这方面有很多研究。请谈谈您的高见,谢谢!
 
高传捷:谢谢主持人,感谢这次研讨会邀请我参加。这次会议给了我一个很好的学习机会,中国建银投资公司成立时间虽然不长,有关公司的情况在一些网站上、媒体上还可以找到,所以我在这里不多介绍公司了。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09年开始我们公司在中投公司领导下开始做投资业务,给我们确定的范围是可以做国内投资,也可以做海外投资。因为建立时间不长,目前建银主要还是做国内投资。对海外投资业务,目前还没有详细的计划安排。
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在国内从事投资业务,现在还谈不上具有自己独特经验和做法值得在这跟大家共享。在这参加会议的各个企业集团从事投资业务时间都很长,中国建银投资公司在做国内投资业务刚刚开始,在理念、经验、做法、技术等方面还在起步、学习的阶段,我们愿意学习在座企业的成功经验,研究出现问题的案例,把自己的投资经验能力提高上去。因为我们管理的是国家主权财富基金,为全国人民管好资产是我们承担的责任,提高我们能力是必须要做的功课。
关于海外投资,因为我们公司没有做过这类的业务,我本人也没有参加过这类的活动,所以我在这没什么发言权。刚才主持人讲到作一个对比,我自己也在考虑这件事,我有三点想法向大家报告:
第一,海外投资首先要做正确的事。也就是说做海外投资这件事情需要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中国企业在境外的经济活动种类很多,海外投资无非就是去买东西,买资源,买技术,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买品牌,买销售网络,这都是企业感兴趣的投资标的,买这些东西应该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每一个企业自己都有战略规划,在企业的战略规划之下,业务战略、风险战略、激励战略是三个最重要的子战略,海外投资这件事就牵涉到这三个战略,特别是业务发展战略,所以在海外投资去买东西应该还是一个很慎重的事。刚才,外交部同志提到海外投资需谨慎,我完全同意。但是从事海外投资、走出去的基本态度应该明确。参加WTO之后,中国是全球化的实实在在的受益者。海外投资有弊,但利大于弊。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我们应该坚定“走出去”的决心,把海外投资这件事做好,把利更加放大。当然在具体操作的时候要谨慎。
第二,要正确的做事。所谓正确做事就是管理海外投资的风险方法要得当。在管理海外投资风险上必须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转变理念。海外投资与国内投资相比,在理念上是有很大差异的。如果我们在做海外投资时,按照国内的理念去做,一定会有问题。不管你的实力那么大,不管投资标的企业在你面前是多么态度友好,都要知道理念必须要改变。如果不改变理念,后面引出的问题可以说是后患无穷。至于说公司内部管理投资的制度、管理技术、管理方法,这都是方法与技术的第二、第三个层次的问题,最重要的是理念。长期从事国内活动的企业到国外去,这对企业是一个重要的转折、重大的创新,在创新工作之前首先要创新理念。需要改变的理念涉及方方面面,涉及内容很多。时间关系不能多谈了。前几位发言的嘉宾都提到。
第三,从技术上讲,风险管理无非是识别、计量、监测、控制这四个环节。海外投资风险管理第一步是识别风险。我自己感觉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跟国内的投资法律风险内涵是不一样的,很复杂。我的看法是,国内的法律风险可能相对更纯粹一点,国外的法律风险是与法律制度相关的综合性风险,内涵很丰富、复杂。也就是说,在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背后包含了更多的风险,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国家风险。国家风险除了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更迭、宗教、文化等等,真正隐含当中的是内外两种法律制度的冲撞。从立法、执法、司法这三角度看,它们在三个环节的运作规律与国内的运作规律截然不同。用国内防范法律风险通常的理念、制度防范海外的法律风险,在操作上是根本无法覆盖的。
以立法为例。这是法律风险的起点。在立法制度上,中国跟欧美的文化、法律体系,与一些大陆法系的发达国家相比有巨大的差别。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巨大进步,成绩是有目共睹的。但是,大家也都能看到,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制度也存在很多问题。原因有很多,但重要根源在立法。刚才王处长提到,为什么西方很快、很灵活的提出立法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利益,相比较而言,我觉得最大的差别就是立法。国外是普通法体系,有案例法的传统,有灵活的立法体制与机制,这与我国现在实行的大陆法、成文法体系有着巨大的差距。这一点,也是也是在理念方面需要更新的。
中国企业到境外开展投资活动的时候,实际上是取得利益。利益取得和利益保护是一种博弈。博弈的主体,在我们,可能是一个单个的企业;在对方,可能只是一个企业。但也可能是一个行业、一个产业,甚至是整个国家。在我们知道的一些海外投资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有时,投资对手表面上是企业,后面是产业,产业后面是国家。这样一个博弈主体在和我们的企业做博弈,问题就复杂了。当这种形势反映在法律风险时,其运行规律当然与以往的法律风险管理是截然不同的。在防范法律风险的时候,我觉得,应该认识到国内的法律风险和境外法律风险的运行规律的不同,有针对性地管理好法律风险。掌握海外法律运行规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是有一个办法可以弥补我们的不足。这就是,“欲知山中路需问过来人”。世界发达国家的第三产业、服务经济已经占了经济发展的70%左右,在服务经济发展当中,发展最快、最尖端的是第四产业—咨询业,就是用智慧控制全球。咨询机构用得好,可以给我们防范法律风险带来很大的风险防范效益。
最后一点,我觉得应该提出与大家共同分享的是,虽然外交部、经贸部和国家一些主管部门都在研究、完善中国企业的海外利益保障和维护机制并实实在在做了很多工作,但说到底,企业在海外的投资利益要靠企业自身来保障。所以,做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是根本。当然还包括风险收益的平衡计算,要与企业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相适应,等等。
 
张利宾:谢谢高总的精彩发言! 最后再请教彭小华先生,去年达沃斯论坛上,中国税务协会会长许善达先生提到中国并购案例失败大部分发生在发达国家,他认为中国应把资金多投到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因为这些国家大多在资源上和中国互补。他认为这可能是中国今后对外投资的根本的方向性变化。但有些学者和企业家持不同观点,认为中国企业应该把资金投到相对法制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而不是发展中国家。最近利比亚政局动荡对我们也是一个警示。小华,你在亚行参加过多个国家的融资项目,请您谈谈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谢谢!
 
彭小华:感谢邀请我参加这个活动。虽然我从亚行来,但是我说的话并不代表亚行。
第一,我们要看大的形势,就是发达国家,特别是美欧和日本很有可能在一段时间里有一个长期复苏的阶段,这个复苏不是很快的。跟我们相比,欧美没有我们这么快的决策和执行机制。上一次经济危机以后,美国很快的复苏是靠科技这个产业的发展,尤其是信息产业。其后,在前一段很长的时间里,我认为企业特别是金融企业选错了房地产的发展,结果在货币政策长期低利率的持续下,走进一个歪路,大量的资金投入到没有带来蓬勃发展的产业,所以现在美国要清理这个部分。
相对而言,新兴国家(新兴国家并不是全部的发展中国家),一般是指金砖四国。新兴国家开始他的工业化、基础设施,还有像中国大规模的城市化。这个过程带来了非常大的经济动力,也带来了经济发展的活力,另外也带来资金,因为大量在西方的资金在全球涌动的时候也投入到了这些国家。这是发达国家和新兴国家之间的特点。
有很多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经济也发生了新的变化,这就是发展中国家,尤其资源比较充沛的非洲国家、拉美国家,甚至一些东盟国家也发生了很多变化。他的资源需要找到新的市场,这是工业化发展的需要。国内的煤老板就像美国早期发展的时候的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工业化的时候,就是煤、化工、石油行业要发展起来,正好发展中国家在这些行业找到机遇。
刚才高总提到,我们要改变视野和理念。我们要从全球化来看这个事情。全球化是以各种生产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为基础。我们前几十年(包括进入WTO和加入以后的过程),主要是吸引资金、资源、技术、管理经验到我们这来开发,开发我们的产业。我们现在面临一个机遇是,今后的全球化,增加了一个新的东西,就是你要看外头,不光他进来,是我们要出去。但是出去做什么呢?刚才高总说的,一定要有一个新理念,我们要在全球最好的地方、最有效地配置资源。原来我们只是在国内配置资源。
最简单的例子,资源,国内没有,或者很昂贵,或者有污染,我们这个东西利用的不好,所以要在外面配置这个。不只是资源,各种生产环节、流通环节,有些环节都在外面,都有可能配置起来。这个过程谁做得好?以前当然是西方企业做得好,他们是占主导地位的,把全球过程给你配置好了。我们的企业应这么看:我怎么样能提高我的效率。在全球范围配置资源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用现存全球化的架构。前面几十年我们利用全球化的过程,利用WTO的过程,使我们成为最大的受益者。今后我们能不能成为新的全球化过程中的最大受益者呢?第一,我们应该想这个事情,第二,我们应该努力做到这个事情。
 
张利宾:我想再请教一个问题。现在中国企业海外投资遇到两个困难,第一是信息不对称,很多客户问我能不能在国外帮助找可投资的目标企业,我发现自己不单是在做法律工作,是在做律师角色以外的事情。您怎么看中国未来商业银行和投行,还有像您这样的国际银行,怎么在信息提供方面为中国企业做一点事情? 另外一个问题,我们发现中国企业“走出去”困难不是在于资金,而是在于缺乏国际性人才。对于中国未来海外经济发展,人才短缺怎么解决?
 
彭小华:这个跟我工作背景关系不大,回答这个问题也没有那么多很好的建议和经验。一般性的回答,中国企业走出去刚刚开始,虽然有一些企业和部门先行,但是总的来说大家都处在一个起跑线上,是刚刚开始。
对于信息,尤其是我们去寻找的目标,恐怕还得靠西方的投行的渠道去获得,同时也逐渐扩大联系。另外,还有一个挺大的理念。你要走出去,一定要是一个长期的考虑,今天要出去不是说把钱投完就完了,投完以后,你长期在那些目标公司,作为小股东,还是控股股东,你应该长期跟其他股东待在一起,要跟管理层长期在一起。你要自己先慢慢舒服才行,在那个基础上慢慢建立你的联系,建立你的网络。要让对方在这个过程里不觉得你是一个很大的威胁,这是很重要的,你跟对方找到契合点才行。不然的话,他就会长期把你看作一种外来或者一种有威胁的力量。
至于人才,我的观察,早期到国外留学的人,学成回来不管在国际组织也好或者是金融机构或者律所,都是帮助外国企业打中国市场。今天我们面临的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人才可以要从一部分人的工作转变开始,另外,还有一部分新来的人才需要选拔和慢慢培养。
 
张利宾:好的。在座的观众有没有对交流嘉宾提出问题?没有问题的话,就结束今天嘉宾的交流。感谢各位嘉宾的参与,感谢大家出席会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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