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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章程

文章来源:发布者:发布时间:2021-10-11 13:48:36阅读:

 2020年8月17日民政部审核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英文名称: China Group Companies Association,缩写:CGCA。本会是由依法登记的集团公司、有关社会组织、科研院校,以及企业界、经济界中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权益;致力于促进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大集团大公司;为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www.cgcp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优秀企业家为主体建设高端智库,加强调查研究,聚焦改革难点,探索破解方法,为政府、企业提供战略性的研究成果;

(二)配合国家战略,组织高层次会议活动,为国外跨国公司和中国集团公司打造跨界交流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宏观经济形势、政策走向信息和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咨询服务;

(三)促进“数字中国”、“网络强国”、“科技强国”战略的实施,推进传统产业、互联网与智能技术的融合,培育以智能技术为主导的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具有前瞻性和影响力的跨链服务产品,促进装备制造、工程建造和民生工程等产业的智能化;

(四)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服务,发展与“一带一路”国家工商团体的联系,搭建会员企业“一带一路”战略合作伙伴平台,组织国际合作交流考察和会议会展,在政府涉外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国际公共关系服务,助力中资企业海外项目对接、合规管理、风险防控和社会责任的履行,维护境外投资权益,为中资企业保驾护航;

(五)推进会员企业落实“人才强企”战略,为高等院校与中央企业、地方国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及有关机构精准对接人力资源提供渠道和服务平台;接受委托,开发人力资源稀缺专业的技术职业资格培训项目,向社会提供稀缺专业技术职业人才和海外高端技术与管理人才;

(六)发挥中央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带动和引领作用,聚合国有企业和国内外专家资源,建立“包容、合作、共赢”机制,通过与大型央企及国企的横向交流,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为成长性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市场资源对接,运营管理、转型升级、战略重组等相关咨询服务,助力成长性企业成为更具竞争力的集团企业;

(七)助力雄安新区和京津冀经济区、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经济区、海南自贸区高标准、高质量发展,推进产城融合发展,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托会员企业,参与建设数字科技创设谷或科技创新孵化器,推进传统产业的数字化改造提升,助力企业创造更多中国品牌;

(八)开展集团公司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发布中国集团公司发展指数,接受政府和企业委托开展课题研究,引导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公司治理,合规合法经营,规范企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坚持“诚信至上”的商业道德准则;

(九)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书籍、影像资料,提供传媒服务,总结中国集团公司辉煌成就和历史经验,探索未来发展战略,助力中国集团公司转型升级和国际化,做强做大做优,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十)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演示,交流国内国外企业发展的信息和经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为企业拓展市场服务;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或转移的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登记的企业集团、有关社会组织、著名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集团公司负责人、专家学者、企业界、经济界、科技界知名人士等,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由本会特别邀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本会,遵守本会章程;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确保参加年度理事会会议;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二十二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本会负责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不超过2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二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向理事会提名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会议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八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四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五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七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八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一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七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八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九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经20191220日第八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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