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长单位:宝钢集团有限公司
会长:徐乐江董事长
 
专职领导成员:
常务副会长:
李德水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国家统计局原局长

执行副会长:
马玉良 原纺织工业部体改司司长
张重庆 中国企业管理协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原常务副理事长
金兆丰 国家统计局综合司原巡视员
何绍改 中国石化报社原社长、总编

秘书长:
张重庆 (兼)
副会长单位、副会长:
会员单位
冶金、石油化工
电子电信、能源
交通运输、军工
机械、汽车
内外贸、轻纺
农林、建筑建材
医药、其他
 

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简称:中促会;英文名称:CHINA GROUP COMPANIES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GCPA

第二条 本会是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大公司、大集团自愿参加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企业的正当诉求,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地致力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中国跨国公司;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指导单位是商务部。

第五条 本会住所是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大公司、大集团战略,加强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争取政策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 积极推动企业家参与宏观经济决策咨询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我国大公司、大集团不断提升企业形象和企业家的社会地位。

第八条 探讨大公司、大集团改革和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宏观环境方面的体制政策;向政府部门提出改革和调整的建议。

第九条 根据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的要求,组织软科学课题研究、开展专题研讨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第十条 积极组织国内外培训、考察活动,学习借鉴国际经济、技术、管理的新理念和新成果,为提高大企业的管理水平、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服务。

第十一条 组织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经验交流;开展大公司、大集团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沟通信息,联络感情,相互学习,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编辑出版书刊影像资料;参与和组织社会公益活动;为会员企业提供公共关系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员为企业法人,均称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承认本会章程的大公司、大集团以及有独特优势的企业。经自愿申请,执行委员会会议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不受所有制限制,国有、国有控股、民营以及中外合资、外国独资的企业,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获得信息和资料;

3.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4.讨论决定会费标准;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章程》,执行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按会员大会通过的差别化标准,按时缴纳会费,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4.保证联系渠道的畅通,配合本会秘书处完成有关工作。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或者已经依法注销的,均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各会员单位均为理事单位,会员大会也称理事会。会员大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原则上每二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或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和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3.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4.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由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组成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单位增派1名代表担任常务理事);

5.讨论决定缴纳会费的标准;

6.审查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7.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及其职责:

常务理事会负责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研究制定本会的发展方向及阶段性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常务副会长负责主持有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的执行委员会会议,负责日常工作的领导与决策,向会长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1.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2.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3.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4.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本会日常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为本会的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会长单位)最多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或常务副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并向会长负责。会长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常务副会长负责组织贯彻会员大会决议,对外代表本会。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发展会员,保持与会员单位的密切联系,为会员单位服务;建立和保持与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部委、经济理论界、相关社团的联系,做好承上启下的联络工作;通过调查研究,收集信息,编辑、印发本会信息资料及有关刊物;承担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会务工作;承办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交办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一会员单位指定一位公司级领导人作为本会理事(经选举可为本会领导成员),行使理事职权,参加本会的活动;指派一位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作为联络员,承担与秘书处的日常联络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3.国内外有关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经会员大会通过的差别化标准收取会费。本会经费本着节约的原则按预算开支,主要用于组织会员活动和日常运作经费等开支。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兼职并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分设会计和出纳。会计人员要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2008年6月13日六届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修改并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TOP页首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中软大厦         邮政编码:100081

版权所有: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    2002年9月 

主办单位: 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
联系电话:86-010-62173467
网站信箱: zhch@cgcpa.org.cn
 中促会网址:www.cgcpa.org.cn

京ICP备050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