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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促进部长级会议共同文件

文章来源: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10-20 09:56:12阅读:

根据2013年11月26日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第二次会晤发表的《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加勒斯特纲要》有关规定,2014年6月8-9日,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促进部长级会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举行。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阿尔巴尼亚共和国经济发展、贸易和企业部部长阿尔本·阿赫梅塔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驻华特命全权大使博里斯拉夫·马里奇、保加利亚共和国经济能源部部长德拉戈米尔·斯托伊内夫、克罗地亚共和国企业和手工业部部长助理迪娅娜·贝兹亚克、捷克共和国工业和贸易部部长扬·姆拉代克、爱沙尼亚共和国外贸和企业部部长安妮·苏琳格、匈牙利总理府国务秘书西雅尔多·彼得、拉脱维亚共和国经济部国务秘书马丁斯·拉兹多夫斯基斯、立陶宛共和国经济部部长埃瓦尔达斯·库斯塔斯、马其顿共和国交通和通讯部部长米莱·亚纳基埃斯基、黑山经济部副部长德拉吉察·塞库利奇、波兰共和国经济部副国务秘书安德烈·德哈、罗马尼亚经济部部长康斯坦丁·尼策、塞尔维亚共和国贸易、旅游和电信部国务秘书斯特凡·尼克切维奇、斯洛伐克共和国经济部国务秘书杜尚·佩特里克、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经济技术部部长梅托德·德拉贡亚出席会议。
  与会各国部长及代表高度评价各国政府对中国-中东欧经贸促进部长级会议的支持和推动,对中国商务部作为主办方为会议成功举办所作努力表示赞赏和感谢。
  与会各国部长及代表回顾了近年来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取得的成绩,积极评价各国政府为落实中国时任总理温家宝2012年4月在华沙宣布的促进与中东欧国家友好合作十二项举措、李克强总理与中东欧国家领导人2013年11月在布加勒斯特共同发表的《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加勒斯特纲要》框架下的相关经贸举措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丰硕成果。
  赞赏中国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为会议举办所给予的大力支持,以及为办好中东欧国家特色产品展所作的贡献。
  与会各国部长及代表认为,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与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各国应继续坚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原则,以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为契机,根据各自国家法律法规,欧盟成员国并将根据欧盟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经贸对话,提升经贸合作水平,拓展新的合作领域,促进共同发展与繁荣。
  为推动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进一步发展,与会各国部长及代表围绕"深化务实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主题,共同制定和发表《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促进部长级会议共同文件》:
  一、政府间合作
  1.1各方充分肯定高层互访对相互协商与促进合作的重要性,强调经贸关系是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的基础与动力。
  1.2各方愿加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经贸主管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双方政府间经济联委会和经贸混委会作用,定期召开例会,研究、解决双边经贸合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务实合作。
  1.3各方将推动与会各国在双边及多边层面建立紧密的经贸关系,特别是在贸易、投资、基础设施、能源、互联互通等领域,呼吁加强贸易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措施,进一步推动减少贸易壁垒和投资障碍。
  二、贸易
  2.1各方将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扩大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间贸易规模,推动双方贸易持续较快增长。
  2.2中方愿意积极推动进口符合彼此安全标准的中东欧国家肉制品、奶制品、葡萄酒等优质农产品和食品,及其它制成品,促进双方贸易平衡增长。
  2.3中东欧各国对中方在第十三届中国国际日用消费品博览会内举办中东欧国家特色产品展并免费提供场地表示赞赏。与会各国政府将鼓励企业相互参加贸易展会,并将为此提供便利。
  2.4各方重申加强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在海关监管、动植物检疫监管、食品和消费品安全领域交流与合作对促进贸易的重要性。
  2.5各方将继续促进贸易往来,反对贸易保护主义,鼓励产业通过对话协商化解贸易摩擦,推动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经贸关系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三、投资与企业间合作
  3.1各方认识到相互投资在经贸合作中的发展潜力,同意促进各国间投资合作,力争实现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间相互投资较快地增长。
  3.2各方一致认为达成全面的中欧投资协定将有助于推动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双向投资的发展。
  3.3为落实《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加勒斯特纲要》有关措施,中方将于2014年9月初在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厦门)期间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促进研讨会和投资推介会,同时,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促进机构会议并宣布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促进机构联系机制的建立,中东欧各国表示愿积极参与上述活动。
  3.4各方鼓励中小企业在经贸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建立中国-中东欧国家中小企业交流合作平台。
  3.5各方将努力改善投资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便利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商务人员往来,以促进各方开展营商、投资等活动。
  3.6中东欧国家将探讨和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吸引并支持中国企业入驻当地工业园区或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合建经济技术园区。
  3.7各方支持和促进各国企业在科技创新、新能源、环保、资源开发、农业、生物技术、新材料、海水养殖、物流等领域按照优势互补和互利原则开展投资合作。
  四、基础设施建设合作
  4.1各方应充分发挥中国-中东欧交通网络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中罗交通基础设施合作联合工作组和中匈塞交通基础设施合作联合工作组等合作机制的作用,推动各国政府和企业通过双边与多边合作,加强在基础设施领域项目交流与合作,尤其是铁路(含高铁)、电力、港口、公路等领域。
  4.2各方鼓励各国相关机构和企业参加各自举办的博览会、展会,支持各国的宣传推介活动。
  4.3各方支持各国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积极探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有关标准、人员资质、设备标准认证等互认问题,为双方企业开展合作创造合适的条件。
  五、金融领域合作
  5.1各方支持各国有关部门、企业及金融机构就《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加勒斯特纲要》中提及的重点项目密切配合,做好前期研究与融资落实对接工作,积极推进有关经贸投资合作。
  5.2各方欢迎设立并启动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首期),鼓励有意向的各国政府和企业积极利用基金平台,推荐优质投资项目,并支持相关金融机构适时启动基金第二期。
  5.3各方将深化各国金融机构间的合作,鼓励中国与中东欧国家依据相关管理和监管的法规,互设银行分支机构,促进贸易投资往来。
  六、其他领域
  6.1各方同意更好地发挥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友好省(城市和地区)的作用,加强交流,挖掘潜力,通过地方间合作进一步丰富双边经贸合作内容。
  6.2各方认识到各国在农业、渔业和畜牧业方面的合作潜力巨大,将采取具体措施推动各国在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农业种植及养殖业领域的合作。
  6.3各方将探讨构建中国和中东欧国家之间的国际铁路运输、海运通道,推动企业在铁路沿线、港口建设保税区和物资分拨中心,打造中欧交通物流贸易新通道。
  6.4中东欧各国对中方举办中东欧国家多双边经贸和农业官员研修班并为学员提供全额资助表示赞赏,认为这对增进双方相互了解具有重要意义。中方表示将于2014年7月在北京举办一期中东欧国家经贸官员研修班,并拟根据中东欧国家的愿望和需求,于2015年继续举办此类官员研修班,以加强相互交流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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