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年向被监管单位收取监管费,2006年以前执行的是第一期方案。2006年,银监会以银监函[2006]349号文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报送了新一期收费方案。2006年11月,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和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简称两会)根据会员企业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意见,对银监会新一期收费方案中不合理的部分规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2007年11月,财政部和发改委以财综字[2007]66号文批复的银监会新一期收费方案中,采纳了两会有关建议。
两会建议内容是:一、对财务公司按各项收入为基数收取监管费的规定不当,因为财务公司被监管的是总资产,应以资产总额为基数收取监管费;二、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不应重复收费;三、委托资产不应收取监管费。
以上建议,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综字[2007]66号“关于同意继续收取银行业监管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业务监管费对被监管机构剔除实有资本后的总资产收取”;“资产总额不包括委托资产”。
一年来,中促会、中国财协经与财政部、发改委、银监会有关部门多次反映、沟通,充分阐述理由,在提出上述建议的同时,还对收费标准提出了相关建议。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确定新的收费标准,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有望分别下调到0.5‰和0.16‰。
2006年,全国财务公司上缴的监管费约2.1亿元,方案改变和标准下调后,2007年,财务公司上缴监管费预计可下降38%,财务公司年度减赋约8000万元。
(中促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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