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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我国政府驻外机构经济外交功能,为企业境外投资合作提供配套服务的提案

文章来源: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10-10 09:45:48阅读:

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2012年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

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我国政府驻外机构须进一步发挥经济外交功能,做好为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的配套服务工作。
  近年来,随着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规模的扩大,“中国威胁论”时有抬头,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往往以威胁国家安全为理由,阻止中国企业在当地投资。在某些情况下政治因素成为境外投资(尤其是跨国并购)中比商业因素更为关键的因素。为此积极维护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合作的安全与合法权益,发挥驻外机构经济外交功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迫切和必要。
  当前,国务院有关文件已把为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服务确定为经济外交工作的重点之一,并要求加强外交部门,驻外机构与国内职能部门的沟通和配合。为此,建议进一步强化我国外交部等驻外机构的各项经济外交功能和配套服务手段,为中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争取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不断加大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发挥政府驻外机构巨大政治资源优势,健全驻外机构与境外投资中资企业的沟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为企业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提示和引导企业规避境外投资的政治和法律风险,为企业提供东道国的市场信息,帮助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决策。此外驻外机构还可通过外交渠道帮助企业收集项目招投标信息等。
  第二,建立应对风险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受战争、恐怖主义、政权变更等事件影响,境外投资环境瞬息万变。中资企业在境外投资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突发事件,需要驻外机构与企业建立一套应对风险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当东道国的政治环境出现恶化时,驻外机构应当能够迅速与企业取得联系,并对相关风险做出警示;如果局势比较严重,应当让企业做好撤出的准备。如果突发事件已经发生,驻外机构应当能够迅速联系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危机。
  第三,政府驻外机构是中资企业在境外投资合法权益的维护者。驻外机构通过与境外投资企业建立相关联系,及时掌握情况,对境外投资企业在国外遇到不公平待遇或者诉讼等方面的问题时,给予大力支持、协调和指导,必要时应通过外交途径保护中资企业利益。在中资企业的正当权益在接受国受到侵害时,我驻外使、领馆依据国际公约、双边条约或协定以及中国和东道国的有关法律,通过外交途径,反映有关要求,敦促驻在国有关当局公正、合法、友好、妥善地处理。
  第四,建议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整合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对经济外交活动的各项配套服务功能,建立我国政府驻外机构境外投资风险警示管理系统,加强境外投资的政治经济风险的评估工作,为中资境外投资企业提供风险预警,给“走出去”的企业提供有效的支持,切实保证全球化形势下的我国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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